4月25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的前一天,著名作家查良鏞(筆名金庸)訴楊治(筆名江南)創(chuàng)作的《此間的少年》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一邊是著名武俠小說宗師,一邊是頗具人氣的知名網絡作家,金庸(原名查良鏞)與江南(原名楊治)兩位看似沒有關聯(lián)的人,因為一部小說《此間的少年》有了交集。該案也被媒體稱為“內地同人作品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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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金庸:《此間的少年》作品的人物名用了我的
金庸起訴稱,2015年,他發(fā)現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出版發(fā)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等,且人物間的相互關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jié)與其上述作品實質性相似。
《此間的少年》是楊治署名“江南”發(fā)表的,由北京聯(lián)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京聯(lián)合”)出版統(tǒng)籌、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北京精典”)出版發(fā)行。
金庸一方稱,從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處購得《此間的少年》,小說中對于出版發(fā)行的數量自稱:迄今歷5個版本,110萬冊。
金庸一方認為:
楊治未經許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元素創(chuàng)作《此間的少年》并出版發(fā)行,嚴重侵害了其著作權。
同時,原告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治通過盜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人物形象、故事情節(jié)等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yōu)勢,獲利巨大,嚴重妨礙了原告對原創(chuàng)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聯(lián)合、北京精典未盡審查職責,應與楊治承擔連帶責任。廣州購書中心銷售侵權圖書,也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金庸請求法院判令:
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復制、發(fā)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并銷毀庫存圖書;
楊治、北京聯(lián)合、北京精典在媒體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楊治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北京聯(lián)合、北京精典在其策劃出版圖書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0萬元。
江南:《此間的少年》并未與金庸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楊治,筆名江南。中國作家、小說家,被稱為“內地幻想文學”代表人物,他的《九州縹緲錄》系列、《龍族》系列等作品都很受歡迎 。他曾就讀北京大學,憑借回憶北大生活的小說《此間的少年》踏入文壇。
此次惹出麻煩的,便是江南借以踏入文壇的《此間的少年》。該書的時間背景是宋代嘉佑年間,地點則是“汴京大學”,一所本科為四年制的學校。就讀學生有喬峰、郭靖、慕容復等等。在“汴京大學”中,這些人跟當代年輕人沒什么不同,早晨要跑圈兒,有著初進校門時的懵懂,也喜歡睡懶覺……每個人還有鮮明的人物設定?!洞碎g的少年》被很多讀者認為是江南最好的作品之一:幾乎每個人都能從中看到自己的青春。不少人認為,《此間的少年》應該屬于“同人文”,即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創(chuàng)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環(huán)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表達新的主題。
面對金庸的起訴,江南一方主要辯稱,《此間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關系等方面均不與金庸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并無侵犯金庸權益,且金庸的損害賠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獲得支持。
此前,江南在2016年10月23日晚公布的一份聲明中,曾解釋過《此間的少年》最早的創(chuàng)作動機,“最初在清韻書院連載時使用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并表示了歉意。
據媒體報道,江南還曾表示,出版時,曾就書中人名的問題咨詢過相關的法律人士,被告知這種形式在當時未曾觸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才決定正式出品此書。鑒于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訴訟期間他已暫停了《此間的少年》的相關開發(fā)。
庭審現場:
本次庭審當天,金庸和江南本人未出庭,雙方均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庭審圍繞著《此間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權、改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此間的少年》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車、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索賠是否超出訴訟時效等焦點問題展開。
雙方律師圍繞以上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辯論。據媒體報道,庭審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被告江南則希望在庭后與原告進行協(xié)商。本案沒有當庭宣判。法庭決定給予各方一個月的調解時長,如未能達成調解將擇日宣判。
專家看法:
如果僅僅是人物名稱相同,會構成侵權嗎?
中國文字著作權總干事張洪波:
按照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不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也就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就金庸先生起訴江南一案來說,如果江南確實僅僅使用了人物名稱,沒有使用其人物關系、故事情節(jié),那么從著作權法角度講,金庸先生可能很難主張江南侵犯其著作權有關權利。
但該案又可能涉及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此間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且在圖書宣傳中也有類似導向:即因為人名相同,導致讀者可能認為《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存在某種關聯(lián)的話,那么就有可能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疇,可能會涉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
同人創(chuàng)作法律“紅線”在哪?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所所長關永紅教授:
同人作品,后續(xù)創(chuàng)作者基于相同的興趣而不是為了商業(yè)目的創(chuàng)作,一定程度上會對原作品起到幫助傳播、擴大影響力的作用,這種情況下,原作者對后續(xù)創(chuàng)作行為一般不追究侵權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廣良:
作品中的人物名稱肯定不受版權保護,但有可能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同人作品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需具備一定的條件:主張權利一方的作品要在人物名稱、人物形象方面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對方作品有想借他人作品知名度“搭便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后期創(chuàng)作的同人作品有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小知識:
什么是“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最早興起于動漫文化,是指借用知名小說、漫畫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設定等元素而重新創(chuàng)作的作品,屬對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創(chuàng)作”。“同人作品”中,人物名稱會與其他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稱保持一致,但故事情節(jié)、發(fā)生時空等與知名作品還是有著較為顯著的不同。
目前,對“同人作品”是否侵權,中國內地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
因此,本次金庸起訴江南,想必會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案的判決結果或對今后“同人作品”的發(fā)展具有一定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