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與仁愛侵犯著作權糾紛二審

2018-01-19 29235 0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步步高教育電子產(chǎn)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長安鎮(zhèn)烏沙李屋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鄒文高,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四環(huán)西路68號左岸工社12層1208室。

法定代表人趙勇,所長。

委托代理人平萍。

原審被告北京智達恒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大街11號億世界財富中心C座741B。

法定代表人郭強,經(jīng)理。

上訴人東莞市步步高教育電子產(chǎn)品有限公司(簡稱步步高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簡稱仁愛研究所)、原審被告北京智達恒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智達恒通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21368號民事判決(簡稱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仁愛研究所作為涉案英語教材的著作權人,有權限制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作品。

步步高公司未經(jīng)仁愛研究所許可在其客戶服務中心(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大街27號的中關村電子大廈1317室)提供包含仁愛教材(九年級上冊,化學工業(yè)出版社印刷廠印刷,2006年6月第1版)內(nèi)容的課件下載服務,行為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該公司辯稱中否認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仁愛研究所要求二被告賠償100萬元等,證據(jù)不足,且鑒于二被告已在前一案件中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本院將依據(jù)二被告的侵權程度、人教社和外研社的許可情況等因素確定賠償數(shù)額,不再全部支持其訴訟請求。智達恒通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根據(jù)依法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依法作出裁判。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步步高公司停止侵權;二、步步高公司賠償仁愛研究所經(jīng)濟損失六萬元;三、駁回仁愛研究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步步高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涉案教材與前案涉案教材內(nèi)容相同,僅是印刷單位不同,與仁愛研究所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相比,內(nèi)容亦有區(qū)別,原審法院判決數(shù)額過高。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該判決,駁回仁愛研究所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仁愛研究所辯稱:步步高公司多次實施侵權行為其主觀惡意明顯,原審法院判決侵權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之處,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智達恒通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下列英語教材(包括配套磁帶)由仁愛研究所編著:

 

七年級上冊北京乾灃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04年6月第1版,2007年6月第4版第1次印刷

 

 

 

 

七年級

下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04年12月第1版,2005年12月第2版第1次印刷

福建新華印刷廠印刷,2004年12月第1版,2006年12月第3版第1次印刷

八年級上冊北京乾灃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05年7月第1版,2007年6月第3版第1次印刷

 

 

九年級上冊①化學工業(yè)出版社印刷廠印刷 2006年6月第1版,2006年6月第1次印刷

②北京乾灃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2006年6月第1版,2007年6月第2版第1次印刷

 

2008年1月17日上午,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人員會同仁愛研究所代理人王均平和劉興來到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大街1號的海龍大廈。王均平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該大廈二層G225柜臺購買了“步步高外語通9588”學習機和“步步高外語通9688”學習機各一臺,現(xiàn)場取得編號為24213561和24213562的《北京市商業(yè)企業(yè)專用發(fā)票》各一張及標有“北京智達恒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李美風 電子詞典”字樣的名片一張。

同日上午,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人員會同仁愛研究所代理人王均平和劉興依照“步步高外語通9588”學習機所附《步步高教育電子產(chǎn)品保用卡》第01頁載明的步步高全國聯(lián)保點地址,來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大街27號的中關村電子大廈1317室(該處前臺分別掛有“步步高海淀區(qū)售后服務中心”、“步步高客戶服務中心”字樣的牌匾),以消費者的身份向該處的工作人員詢問是否提供免費下載服務,該處工作人員(該男子自稱叫“張利”)表示可以現(xiàn)場使用該中心計算機將仁愛版等有關教材分別下載至“步步高外語通9588”和“步步高外語通9688”學習機(保修卡上注明購機地址為步步高電子產(chǎn)品售后服務中心)及隨機贈送的兩張品牌為Sandisk、內(nèi)存為1.0GB的存儲卡中。劉興從該處取得《步步高客戶服務管理中心售后服務卡》一張。購買及下載過程中的談話由劉興使用錄音筆進行了現(xiàn)場錄音。

經(jīng)詢,步步高公司認可上述公證所下載的教材為仁愛英語教材,其中有12本教材本院已在(2008)海民初字第22823號案件中作出判決,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步步高公司和智達公司已分別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經(jīng)對比,步步高公司認可本案涉及上述表格中的1本教材(包括配套磁帶的內(nèi)容),即:九年級上冊,化學工業(yè)出版社印刷廠印刷 2006年6月第1版,2006年6月第1次印刷。

原審法院就涉案問題分別向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簡稱人教社)和外語研究與教學出版社(以下簡稱外研社)發(fā)出調(diào)查函。

人教社于2009年9月9日回函答復如下:“1、好記星、步步高、文曲星、諾亞舟四個品牌的學習機廠家均與我社簽訂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2、每本初中英語教科書每年的平均許可費為3萬元左右,包括根據(jù)教科書重新錄制音頻資源的費用;3、如果學習機廠家直接使用我社已出版的英語教科書配套錄音磁帶,需要另行經(jīng)我社電子音像出版社的授權。目前我社電子音像出版社還未向任何一家學習機廠家授權使用配套錄音磁帶,沒有協(xié)議雙方都認可的許可費標準可向貴院提供。”

外研社與2009年11月4日回函答復如下:“1、我社與多家知名學習機廠商簽訂了著作權許可合同;2我社許可內(nèi)容多為小學階段教材與初中教材配套授權;3、處于對用戶負責的角度,目前錄音磁帶我社均采用配套授權方式,不單獨授權;4、授權費因授權年限、教材等情況不同,也有不同,但一般情況下在每年80萬元左右,小學、初中授權費各占50%”。

上述事實,有仁愛研究所英語教材、(2008)京長安內(nèi)經(jīng)證字第541號、第539號《公證書》、發(fā)票、勘驗筆錄以及原審法院詢問、庭審筆錄、二審法院詢問筆錄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步步高公司屬于多次侵權,性質(zhì)較為嚴重,原審法院依據(jù)其侵權程度、人教社和外研社的許可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三千八百元,由被上訴人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負擔一萬元(已交納),由上訴人東莞市步步高教育電子產(chǎn)品有限公司負擔三千八百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千三百九十五元,由上訴人東莞市步步高教育電子產(chǎn)品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侯占恒

代理審判員 王 kf

代理審判員 嚴 哲

 

 

二 ○ 一 ○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書 記 員 卓 銳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步步高教育電子產(chǎn)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長安鎮(zhèn)烏沙李屋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鄒文高,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四環(huán)西路68號左岸工社12層1208室。

法定代表人趙勇,所長。

委托代理人平萍。

原審被告北京智達恒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大街11號億世界財富中心C座741B。

法定代表人郭強,經(jīng)理。

上訴人東莞市步步高教育電子產(chǎn)品有限公司(簡稱步步高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簡稱仁愛研究所)、原審被告北京智達恒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智達恒通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21368號民事判決(簡稱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仁愛研究所作為涉案英語教材的著作權人,有權限制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作品。

步步高公司未經(jīng)仁愛研究所許可在其客戶服務中心(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大街27號的中關村電子大廈1317室)提供包含仁愛教材(九年級上冊,化學工業(yè)出版社印刷廠印刷,2006年6月第1版)內(nèi)容的課件下載服務,行為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該公司辯稱中否認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仁愛研究所要求二被告賠償100萬元等,證據(jù)不足,且鑒于二被告已在前一案件中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本院將依據(jù)二被告的侵權程度、人教社和外研社的許可情況等因素確定賠償數(shù)額,不再全部支持其訴訟請求。智達恒通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根據(jù)依法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依法作出裁判。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步步高公司停止侵權;二、步步高公司賠償仁愛研究所經(jīng)濟損失六萬元;三、駁回仁愛研究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步步高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涉案教材與前案涉案教材內(nèi)容相同,僅是印刷單位不同,與仁愛研究所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相比,內(nèi)容亦有區(qū)別,原審法院判決數(shù)額過高。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該判決,駁回仁愛研究所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仁愛研究所辯稱:步步高公司多次實施侵權行為其主觀惡意明顯,原審法院判決侵權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之處,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智達恒通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下列英語教材(包括配套磁帶)由仁愛研究所編著:

 

七年級上冊北京乾灃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04年6月第1版,2007年6月第4版第1次印刷

 

 

 

 

七年級

下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04年12月第1版,2005年12月第2版第1次印刷

福建新華印刷廠印刷,2004年12月第1版,2006年12月第3版第1次印刷

八年級上冊北京乾灃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05年7月第1版,2007年6月第3版第1次印刷

 

 

九年級上冊①化學工業(yè)出版社印刷廠印刷 2006年6月第1版,2006年6月第1次印刷

②北京乾灃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2006年6月第1版,2007年6月第2版第1次印刷

 

2008年1月17日上午,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人員會同仁愛研究所代理人王均平和劉興來到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大街1號的海龍大廈。王均平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該大廈二層G225柜臺購買了“步步高外語通9588”學習機和“步步高外語通9688”學習機各一臺,現(xiàn)場取得編號為24213561和24213562的《北京市商業(yè)企業(yè)專用發(fā)票》各一張及標有“北京智達恒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李美風 電子詞典”字樣的名片一張。

同日上午,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人員會同仁愛研究所代理人王均平和劉興依照“步步高外語通9588”學習機所附《步步高教育電子產(chǎn)品保用卡》第01頁載明的步步高全國聯(lián)保點地址,來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大街27號的中關村電子大廈1317室(該處前臺分別掛有“步步高海淀區(qū)售后服務中心”、“步步高客戶服務中心”字樣的牌匾),以消費者的身份向該處的工作人員詢問是否提供免費下載服務,該處工作人員(該男子自稱叫“張利”)表示可以現(xiàn)場使用該中心計算機將仁愛版等有關教材分別下載至“步步高外語通9588”和“步步高外語通9688”學習機(保修卡上注明購機地址為步步高電子產(chǎn)品售后服務中心)及隨機贈送的兩張品牌為Sandisk、內(nèi)存為1.0GB的存儲卡中。劉興從該處取得《步步高客戶服務管理中心售后服務卡》一張。購買及下載過程中的談話由劉興使用錄音筆進行了現(xiàn)場錄音。

經(jīng)詢,步步高公司認可上述公證所下載的教材為仁愛英語教材,其中有12本教材本院已在(2008)海民初字第22823號案件中作出判決,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步步高公司和智達公司已分別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經(jīng)對比,步步高公司認可本案涉及上述表格中的1本教材(包括配套磁帶的內(nèi)容),即:九年級上冊,化學工業(yè)出版社印刷廠印刷 2006年6月第1版,2006年6月第1次印刷。

原審法院就涉案問題分別向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簡稱人教社)和外語研究與教學出版社(以下簡稱外研社)發(fā)出調(diào)查函。

人教社于2009年9月9日回函答復如下:“1、好記星、步步高、文曲星、諾亞舟四個品牌的學習機廠家均與我社簽訂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2、每本初中英語教科書每年的平均許可費為3萬元左右,包括根據(jù)教科書重新錄制音頻資源的費用;3、如果學習機廠家直接使用我社已出版的英語教科書配套錄音磁帶,需要另行經(jīng)我社電子音像出版社的授權。目前我社電子音像出版社還未向任何一家學習機廠家授權使用配套錄音磁帶,沒有協(xié)議雙方都認可的許可費標準可向貴院提供。”

外研社與2009年11月4日回函答復如下:“1、我社與多家知名學習機廠商簽訂了著作權許可合同;2我社許可內(nèi)容多為小學階段教材與初中教材配套授權;3、處于對用戶負責的角度,目前錄音磁帶我社均采用配套授權方式,不單獨授權;4、授權費因授權年限、教材等情況不同,也有不同,但一般情況下在每年80萬元左右,小學、初中授權費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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